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诚实守信
5.综合素质测评优良
6.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
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按国家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
5.综合素质测评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6.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系评审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担任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