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过程,完善教学监控体系,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系(部)及其人员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失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为教学服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教学管理、教材管理及教学保障六类,分为三个级别: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详见附件1)。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发现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途径有: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实训中心及系(部)、教研室的教学检查;督办考核组、学校领导的检查或抽查;学生的信息反馈;其他有关人员的反映等。
第六条 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部门或个人进行主张、举证,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差错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学校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教学差错认定通报”至教务处、人事处及责任人所在部门;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核实、主管教学副校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