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学校学生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等有关制度、政策
(二)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工作奖励或荣誉
(三)评定校内各类学生工作和学生的奖励或荣誉
(四)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的评定
(五)学生责任事故的认定
(六)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在本校学生管理或学生服务工作一线
(四)热心学校建设发展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相关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
(四)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一)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
(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上水平、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统筹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相关事务的工作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承担学校学生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学校学生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定、认定或审议:
(一)制定学校学生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等有关制度、政策;
(二)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工作奖励或荣誉;
(三)评定校内各类学生工作和学生的奖励或荣誉;
(四)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的评定;
(五)学生责任事故的认定;
(六)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学校做出与学生、学生管理等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1人,由学校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辅导员、学管人员、教师、法务人员等组成。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可就学生具体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不限于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如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国防中队等。
各专门委员会在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四章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除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外,其余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部门、系部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名额。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的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按照委员分配名额,各相关部门首先采用公开报名、教师投票、专题会决定等程序,投票选举产生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正式当选的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第九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