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包括书刊、光盘、反动和黄色网站)
(二)留宿异性
(三)吸毒、贩毒
(四)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
(五)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六)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增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意识,创建健康文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隶属于学工部,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检查等工作;学工部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第三条学生正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各系为主,并将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作为对学生推优评优、组织发展、奖学金考核、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各系根据学校的要求在公寓区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建设活动,并处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反馈的学生违纪事件,做好敏感时期的稳定工作,确保校园安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正式注册在校住宿学生。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前,根据各系新生人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全校宿舍进行调整,各系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相对集中住宿。
第六条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具体程序为:缴纳住宿费、分配具体宿舍、领取宿舍钥匙。
第七条学生须按指定的床位入住,不得私自占用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凡私自占用床位和自调床位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生因中途退学、休学离校时,必须按规程办理退宿手续,学生有不办理离校手续占用床位者,各系、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直接移交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因系调整、屋舍整修等原因需要在住学生进行搬移时,学生应主动服从安排。学生个人因转专业等情况需要进行宿舍调整时,必须由系统一进行登记,学校统一作出调整方案,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条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严禁夜不归宿,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不得留宿异性,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属于集体住宿的公共场所,为便于检查、管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各系要保留宿舍门钥匙。学生公寓按楼区设立管理室或办公室,实行安全值班。宿舍管理员、安保员负责看管、开关公寓楼大门,负责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禁止小商贩进入公寓楼等一般性治安保卫工作;值班员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各系和保卫部门报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学生楼长、单元长等学生干部岗位;各宿舍设宿舍长1人,负责本宿舍内务卫生的轮值安排、纪律检查、学生生活事务管理、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登记后方可会客,会客时不准影响周围同学休息或学习。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朋友等)。
第十三条遵守消防、治安等各项规定。禁止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禁止在宿舍楼焚烧东西;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禁止使用煤气罐;禁止违章用电,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功率大于300瓦的纯阻性电器。(如: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宝等);严禁在宿舍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私拉电线、私自联网窜线等;禁止偷接路灯等电源。发


